案例与论文
民诉常识(财产保全)
[案例] 平南公司是一间经营汽车配件的大营企业。某天,公司财务人员从银行办事回来告知总经理: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了。随后公司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原来,平南公司在与金华公司进行的一批汽车配件交易中,因汽车配件质量问题与金华公司发生了争议,金华公司认为平南公司造成了其损失,要求赔偿63万元,金华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并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据此冻结了平南公司的帐户存款。平南公司何总经理不禁犯愁了:法院这样冻结帐户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帐户被冻结公司怎么经营运作啊?
[评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得到全面履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和冻结。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采用了冻结存款的方式对平南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法律上,实施财产保全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是:一、必须是给付之诉,其它性质的诉讼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二、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可能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三、在时间上,财产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而在程序上,财产保全又存在以下一些规定:首先,财产保全可以因申请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引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其次,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因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无法获得赔偿。最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作出裁定并交付执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冻结平南公司的存款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述规定进行的。平南公司如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和9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范围以外的财产是不受处分限制的,而平南公司也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使之解除财产保全。
发表日期:2012-01-02 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