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论文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关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效力的规定,通俗地讲就是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期间在诉讼中显得犹为重要。在诉讼中,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耽误了就可能要承受对自身不利的后果,请看下面一案例:

永宁公司因被百高公司拖欠货款而将百高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百高公司支付货款26万元,案件很快就判了下来,百高公司除了需要支付货款26万元外,还需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3万多元,并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判决生效后,百高公司并没有履行,永宁公司由于管理上的混乱和经办人的疏忽,得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后便把事情丢在了一边,直至八个月后新任总经理上任,才发现百高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近30万的借款并未收回。新任总经理马上要求到法院申请执行,无奈法院告知该案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再接受申请。结果,永宁公司得到的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永宁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八个月才申请执行,已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当然不予接受。可见,耽误期间,后果可能会相当严重。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上诉期间就是法定期间,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想上诉,但因为忙于收集证据,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到交上诉状时已超过了上诉期,这时当事人要求法院宽限些日子,法院是不会允许的。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指定,并可随着审判进程的变化而延长或缩短。如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规定当事人补交证据的期限等,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确定的日期到庭和补交证据,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是否变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变动。

另外,期间是以时、日、月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之日起十五天内有权提起上诉,而接到判决书的当天是不计算在十五天内的,而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

时间不等人,打官司一定要注意期间,不能耽误。

 

发表日期:2012-01-02 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