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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些称谓经常在法律、经济的领域中接触到,而现实中这些称谓又常常被人们混淆、错误使用。如人们在闲谈中常问到:“你公司的法人是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常被称为公司的法人;很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也认为自己是店铺的老板、就是法人。其实这些都是错误使用法律名词的表现。

法人是区别于自然人的一个组织。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并非任何组织都是法人,或者说并非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自然人更不能称为法人。法人代表,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经法人直接授权的,代表法人行使法人的某项权利、承担法人某项义务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这是由《民法通则》第38条所规定的。至此,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就清晰了:法人是指一个组织,它的资格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公民、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都不属法人范畴;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的自然人,他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符合法律条件的任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的自然人则不能称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的代表权是通过法律规定或法人授权而来的,他的代表权又是不稳定的,随时会因为法人的终止授权或委托事项的终结而终止(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代表的除外);而法定代表人则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直接规定的,能够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如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中的董事长必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必须到法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在非法人组织中通常不使用法定代表人的称谓而称负责人、业主、投资人等。

公民、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只要注意区分使用这些法律概念,就不会闹出“我是董事长,我就是公司的法人”这些笑话了。(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  梁柱坚)

 

发表日期:2012-01-02 08:01:03